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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与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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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法及其交易提出上诉的问题

注解: 目前的立法规定了对登记当局的行动或不作为提出上诉的可能性:拒绝国家登记不动产和与之交易的权利,逃避上述国家登记等。 与此同时,关于质疑国家权利登记行为和确认权利的文件的可能性,没有任何说法。 与此同时,理解国家权利登记制度本质的不正确方法在质疑登记权利时大大降低了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文章中进行的分析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上诉(挑战)登记当局的行动(不作为)的问题在保护权利的一般方法的框架内受到解决。 众所周知,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选择在其案件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另一种保护方法,同时考虑到其民事性质。 如果在其解决之前存在此类争议,法院无权就相关权利的登记行为的有效性/无效做出决定,因为这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的权益。
与此同时,司法保护可以在提出无效登记法作为联邦机构在国家登记领域的非规范性行为的要求的框架内进行。 与此同时,在财产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登记法无效的请求,但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和其他类似情况,必须对登记权提出质疑。 公共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出版日期:

上诉, 国家登记, 行动起来, 问题, 交易事项, 房地产, 统一国家登记册, 登记法, 证书,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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