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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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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关系内容的问题

注解: 一般法律理论的问题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俄罗斯的判例中,研究人员的方法论方法在认识到解决这个科学和理论问题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方面是相同的。 然而,由于列宁格勒法学院,乌拉尔和萨拉托夫法学院代表在二十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正式法律方法的主导地位,实际物质内容和法律形式不可分割的统一概念的一贯发展被暂停。 莫斯科法律学者展示了物质和法律方法。 多来源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传统论文的冲突和对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科学论证中的一些差距。. 特别是,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整体是一种有条件的,合乎逻辑的和未实现的相互关系,其中表达了公众在公共关系中适当行为的意愿。 然而,它被认为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哲学和法律推理的逻辑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虚幻被认为与真实相同,理想取代了公共生活中的物质。 法律现实也有很多不符合法律关系上层建筑模式轮廓的例子。 作者认为提出对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进行额外研究的问题是适当的,并认为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下列内容:参与者的意志法律行为的一组相互制约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定向行为而实施或保护的权利,分别是被动和主动类型。 如果没有目标组件,则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会获得语义完整性。 对这个问题的考虑使作者确信,有必要在法律科学不应有的遗忘和新成就的基础上修改法律关系理论。 在研究材料时,采用了内容法分析与综合、理论解释和辩证逻辑的方法。 科学新颖性包括在正式法律和实质性方法相互冲突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结构进行批判性评估和发展意见,发展作者对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形式、实质性内容、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结构和组成的理由,包括法律关系的内容。


出版日期:

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一般法律理论, 公众态度, 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意识到正确,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理论, 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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