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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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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在行使检察监督时适用环境领域行政责任立法的制度

注解: 在组织和实施对环境领域行政责任立法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时,首先必须提交受监督的授权当局及其官员在这方面进行行政起诉的整个名单,因为这些机构和官员本身往往违反联邦或地区立法的要求,而这反过来又影响到公民、官员和法律实体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这项工作的方法学基础是由一般科学辩证法和个人科学方法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对环境领域行政责任立法的实施和组织检察监督。 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表明,在环境领域实施行政责任立法的当局制度在行使检察监督时,其具体性不同,原因是将环境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分为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在联邦一级规定的违法行为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适用上述立法的权力分散在联邦行政当局(联邦各部、服务、机构)、其领土机构和结构分区,根据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的管辖权移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当局和地方自治机构。
该文章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概念,当局在环境领域的行政责任立法,这有助于正确实施检察监督在这方面的制度。


出版日期:

检控专员办事处, 监管工作, 行政事务, 责任, 环境问题, 球体,球体, 检察官, 系统, 器官, 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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