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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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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

注解: 文章分析了在地区控制(监督)领域的行政改革框架内更新的立法及其实施实践。 据确定,无论是在转移方面,还是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对区域国家监督的自身权力方面,法律监管都是由联邦行为进行的。 联邦主体的区域国家控制(监督)组织的监管主要以附则的形式进行,仅在俄罗斯联邦的五个主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 在联邦的一些主体中,区域国家机构被赋予控制权,这显然与第294-FZ号法律第2条第1和第4款相矛盾,必须予以克服。 区域行政监督的特点及其实施的基本概念、意义、历史、职能、任务和实践。 对区域国家控制(监督)领域现行管制法律行为及其应用实践的分析清楚地表明,需要进一步迅速改进,而改革整个公共行政制度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这一点。 根据目前的管理框架,应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构执行的区域国家控制类型清单目前是多余的。 可以假设它超过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资源和管理潜力。 在这方面,建议制定减少区域控制类型的措施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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