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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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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实体的产权

注解: 本文分析了现代民事立法中存在的公共法律实体财产隔离登记的方法。 该研究的主题是在所审议的主题的财产状况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查了国家创造的法律实体对分配给他们的财产的权利的二元论,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权利的性质,它们与所有权的关系,国有企业财产权利的性质。 揭示了利用公有制权建设将公共法人财产隔离正规化的可能性。 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包括一般和私人的科学方法:分析,综合,比较,类比,证明,历史方法,系统分析方法,跨学科综合。 在经营管理权的框架内,区分了两种社会关系,第一种是真实的、绝对的法律关系,与所有权没有区别,第二种是企业关系。 在这方面,建议承认业务管理权的主体是分配给它们的财产的所有人。 本条中国营公司的财产权归因于公共所有权形式,所有权的实施以社会、管理和其他有益社会的职能为条件。 公共法律实体被视为法律实体的新组织和法律形式,旨在取代公共法律实体创建的法律实体的所有形式的调解。 为了正式确定这些人的财产状况,建议使用公共财产权的建设。 这种做法将为有关法律实体的法律人格创造一个全面的基础,确保国家和公众对转让给它们的财产的利益,并保证一个全面的民事责任机制。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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