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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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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在国外活动的行政和法律监管问题

注解: 改进管理股份公司活动的行政立法应在考虑到欧洲联盟各国现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欧洲经济联盟要求发展和加强股份公司的行政和法律地位。 还应该强调的是,目前需要更明确地定义这种类别作为行政法的集体主体,以及发展一种直接影响股份公司活动的有效行政和法律手段的制度。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的哲学,理论,经验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的法律方法(形式-逻辑),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家评)被使用。 为了提高股份公司的行政和法律地位,确定对此类公司董事会成员施加的资格要求的必要性是合理的。 因此,根据联邦法律"关于股份公司",必须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此类要求。 如:受过高等教育;无犯罪记录;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年内没有候选人参加公司董事会选举,根据有效决议设立的贸易、金融、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犯罪的现行行政处罚,授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构或法院;在部门或组织其他部门至少领导两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有关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利益冲突。


出版日期:

资本金, 份额, 规例, 股东, 业务, 存货, 影响, 规例, 方法, 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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