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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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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行政预防措施在警察活动中的应用问题

注解: 行政权力的实施,以及确保公共秩序,只有在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的战略影响的某些方法和方法的帮助下,才找到其实际实施。 在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这些方法是公共行政的两种互补方法-说服和强制。 这些方法发现其社会目的及其影响的有效性,首先,它们受到社会发展的一般社会经济规律的制约,其次,它们必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第三,它们取决于如何正确和社会地充分反映社会发展的经济和政治需要,国家法律强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多层面的法律类别。 在法学理论中,国家胁迫主要被认为是组织主体意志愿望以服从国家意志的一种手段(方法)。 此外,从广义上讲,国家法律强制有时被认为是在违反对心理有预防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产生不愉快后果的效力,上述方法揭示了法律监管过程阶段的特点:法律规范只能规定国家强制的可能性,事实上,在法律调解的情况下,它以法律强制的形式行事,以具体的强制措施表示,并由国家主管机构在开展法律适用的特殊活动过程中实施。


出版日期:

抑制, 警队, 警务处, 雇员, ATS类, 合法性, 行政工作, 伤害, 影响,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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