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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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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承认和执行民事案件判决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的演变

注解: 本研究致力于在民事案件中承认和执行判决领域的法规的演变,该法规是在欧盟(EU)一个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一体化组织的层面上制定的。 在方法上,这项工作采用了辩证法,历史-法律和比较-法律基于系统的方法。这项研究的科学新颖性取决于以下事实:迄今为止,欧洲联盟在成员国司法当局在民事、商业和家庭事务方面的合作领域拥有广泛的权限,并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欧盟运作条约》)规定的民事诉讼规范和建立自由、安全和司法空间的规范,并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3条第2部分规定的目标。 该研究的结论包括以下内容。 欧洲联盟框架内民事案件司法保护的现代机制已经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个演变阶段。 在第一阶段,起源于遥远的1960年代,欧洲共同体内部使用了专门的国际法律手段来协调成员国在司法管辖、承认和执行司法决定方面的立法。 欧洲一级民事案件司法保护机制发展的第二阶段始于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欧洲联盟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变化。 在此期间,欧洲一级承认和执行判决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彻底改革--2000年,《布鲁塞尔公约》一被《布鲁塞尔条例一》所取代。最后,欧洲法民事诉讼司法保护机制目前发展阶段的特点是,在国际法律文书和欧洲法律文书相结合的基础上,改进了统一成员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 《卢甘斯克公约》(通过2007年缔结《卢甘斯克第二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一》(第44/2001号条例)进行了创新。


出版日期:

欧洲联盟, 民事诉讼, 协调统一, 对, 条例布鲁塞尔I, 进化, 欧盟, 布鲁塞尔公约一, 自由, 安全, 正义, 卢加诺第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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