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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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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机构的赞助:区域监管的特点

注解: 文章分析了惠顾或寄养家庭的制度作为一种方式来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儿童的教育相比,孤儿院。 与此同时,赞助的法律性质被认为与寄养家庭在质量上是同质的。
在没有联邦监管的情况下(彼尔姆和奥伦堡地区),俄罗斯联邦的某些主体已经建立了先进的赞助制度。
俄罗斯联邦个体主体的立法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赞助:1)由有关当局和机构进行的社会赞助(有时称为心理和教学赞助);2)由寄养照顾者进行的赞助。 作者在研究和比较区域立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有必要通过法律而不是附则来规范赞助。俄罗斯联邦主体中存在的赞助制度使授权服务机构,父母(儿童的法律代表)和寄养照顾者之间分配儿童利益的法律代表责任成为可能。 提交人就抚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区分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不仅可以在寄养照顾者和监护和监护当局之间加以区分,而且还可以由没有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加以区分。 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所有三个主题都有机会使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条所规定的某些权利保护方法。
文章制定了一些结论,例如,寄养照顾者作为一种监护人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但与监护人和监护人以及养父母相比,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范围较少。 提交人声称,由监护和监护当局代表的国家不应逃避对儿童在寄养照顾者家庭中逗留期间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一级的社会赞助制度尚未合法化,因为许多科学家和从业者认为它不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有效机构,而是对私人生活的干预。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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