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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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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危险活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

注解: 该条指出,通常进行特别危险活动的权利只授予国家、国有企业或国家控制下的个人。 提交人认为,国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危险活动不会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有两个主要原则(制度)可以作为国际责任的基础:责任,只有在一个人已经证明有罪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以及客观责任。 对于在国家控制下经营的私营公司造成环境损害时应选择哪种国际责任制度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该条指出,科学家们对在这种情况下哪个赔偿责任制度更可取并符合国际法及其适用实践的意见存在分歧。 提交人证实了一项结论,根据这一结论,在这方面,应以一项特别赔偿责任制度来补充对某人已证实有罪的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的一般标准,根据这一制度,可以对损害规定严格的赔偿责任。


出版日期:

污染, 损坏, 生态学, 环境问题, 国家责任, 国际法, 法理学, 故障, 严格责任, 危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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