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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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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业务单位在披露和调查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方面的互动

注解: 本文讨论了改进调查和业务单位在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披露和调查方面的互动问题。 对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缺乏以科学为基础的现代调查这些犯罪的方法。 在目前的程序性立法中,授权开展业务调查活动的主体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划是影响相互作用主体行为的原则和手段,同时考虑到它们的特定功能。 我们认为,改进行动单位和调查机构联合工作的规划,最好在整个内部事务机构目前半年度计划的结构中规定相互作用的问题。 为了实施协调国家行政和刑事立法的进程,建议采用一个国际合作模式,采取措施查明和记录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同时考虑到欧亚经济共同体、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独联体新兴模式的概念,并确定在国际空间使用信息基础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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