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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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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活动结果的区别

注解: 该条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分类是互联网上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履行其职能获得(创造)某些结果,其使用应在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进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其履行的职能进行区分对于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主体与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活动结果具有实际重要性


出版日期:

比较法, 互联网,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知识产权, 责任, 侵犯版权, 接入提供商, 主机提供商, 内容提供商, 主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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