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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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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所有权:国际和国家层面

Babin Boris

博士 法律

敖德萨国家海事学院海事法系教授

65029, Ukraine, Odesskaya oblast', g. Odessa, ul. Didrikhsona, 13

babinb@ukr.net

DOI:

10.7256/2305-9699.2013.10.9469

评审日期

17-09-2013


出版日期

1-10-2013


注解: 该条的目的是确定人民财产权的内容,并制定改进有关国际和国家法律机制的机制。 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任务是对有关法律框架以及理论发展进行批判性和比较性分析。 事实证明,国际法承认各国人民的所有权作为一项集体公共权利的可能性,同时具有公共和私人的法律执行机制,但是,它没有包含区分国家(以及其他公共)和人民财产的标准。 这种权利在国家法律制度一级以政治和意识形态宣言的形式得到承认,因为它与各国普遍接受的公共(国家)和私人财产的分配模式缺乏联系。 对所有公共资源国有化侵犯人民自然权利的理解导致立法者寻求各种妥协形式,其中大多数的实际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据提交人称,人民的财产应延伸到所有公共资源,这些资源没有单独确定的所有者或受益人,并且对实现人民的其他集体权利很重要。 事实证明,人民拥有、使用和处置这些财产的权利的实现应由他们直接进行;公共当局只被授权为实现这些权利建立机制,而不能成为受益人。 有人认为,公共当局不能在没有适当表达意愿和有效补偿的情况下将人民的财产转换为国家、市政或私人财产;人民不与他们的财产分担私人管理和权力活动的风险,包括国家的外债。


出版日期:

人民权利, 集体权利, 拥有权, 土着人民, 国家财产, 人民的遗产, 公共资源, 人民的财产, 产权, 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