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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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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lf Reinach在"民法先验基础"中对社会行为的故意分析

Lyu I

ORCID: 0009-0009-1431-0775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国家与法律理论与历史系研究生

199034, Russia, St. Petersburg, nab. University, 7-9

liuyi_1996@outlook.com

DOI:

10.7256/2454-0706.2025.3.73514

EDN:

CJKXBH

评审日期

25-02-2025


出版日期

04-03-2025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在埃德蒙*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逻辑研究"时期现象学的背景下,对阿道夫*雷纳赫(Adolf Reinach)的"民法先验基础"(1913)中的社会行为的有意分析。 文章通过有意分析的棱镜,考察了作为有意经验的社会行为的结构,包括它们的内在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对Reinach的先验法律学说的"语言"解释进行了批判性分析,特别是有争议的将社会行为减少为言语行为(J.Austin,J.Searle)。 特别注意到"民法先验基础"中没有方法论部分,这使得有必要在所研究的法学家的工作中恢复对社会行为的现象学分析过程。 文章的目的是一个问题-Reinach定律现象学方法论的理论重建(D.I.Lukovskaya)。 本研究提供了E.Husserl的"逻辑研究"和A.Reinach与社会行为相关的作品的比较分析-"民法的先验基础","判决的本质和系统学"(1908),"非社会和社会行为"(1911)。 对现实世界中的社会行为(reell)进行故意分析的方法显示了自由裁量权。 该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使用真实(reell)自由裁量权的"民法先验基础"的例子对社会行为进行有意分析。 分析社会行为的过程是利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重建的,特别是第五项研究"关于故意的经验及其"内容""。 文章作者得出结论:1)任何社会行为都是一种故意经验,是"有效社会行为"作为复杂(复合)故意经验的事件统一的经验的一部分;2)社会行为的内在经验是 据揭示,雷纳赫的先验法律理论项目按照逻辑研究中提出的胡塞尔现象学研究法律经验及其联系,尽管雷纳赫的现象学具有现实特征。


出版日期:

法的现象学, 社会行为, 现象学设置, 故意分析, 意向性, 社交时刻, 现实, 成效, 雷纳赫, 胡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