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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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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新发现和新情况研究所的使用,以填补立法监管方面的空白:研究所的痛苦还是自然发展的例证?

Baikova Svetlana Radikovna



199034,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Universitetskaya nab., 7/9

bajkovasvetlana06@gmail.com

DOI:

10.7256/2454-0706.2024.11.72315

EDN:

JJNVGZ

评审日期

07-11-2024


出版日期

14-11-2024


注解: 本条的主题是在基本上不利于这种适用的情况下广泛适用新发现和新情况制度的一个特例,即:对债权人对司法行为提出上诉的权利的规定,这是将另一债权人的债权纳入其共同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基础。 分析了立法者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分析了俄罗斯联邦对这一情况的法律管制发展的历史道路,以及广泛使用新发现和新情况制度来填补立法管制空白的其他例子。 提出了新发现和新情况下司法行为审查程序性制度的普遍性假设和法律确定性原则的局限性问题。 这项工作既使用一般科学(系统,结构-功能,理论-预测,语言分析方法),也使用特殊方法(比较法律,具体历史,社会学,法律建模方法,法律解释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确定性原则扩大使用新发现和新情况制度的问题在科学文献中没有详细研究或在解决其他问题时间接研究。 作者认为,在提出这个根本问题时,分析这种扩展的特定案例,寻找它们之间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是很重要的。 由于进行了研究,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理由将新发现和新情况研究所的规定扩大到修改司法法的情况--理由,以及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对新发现和新情况研究所的方法进行彻底改革。 作为这种改革的一部分,有必要分析司法实践中现有的整套方法,研究规范公共关系的新需求,并考虑到立法者使用的方法。 研究所的新面貌应确保在合法性原则和法律确定性原则之间取得平衡。 工作成果可用于制定程序性立法,形成对司法审查制度(包括非机构和机构阶段)的更全面的看法,以及在研究相关学科时在教育过程中。


出版日期:

新发现的情况, 新情况, 审查《司法法》, 法律确定性原则, 非常号召力, 扩大修订理由, 误判, 程序形式的普遍性, 非机构检讨, 法院的自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