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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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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国际和外国立法中恢复纳粹主义:演变与分析

Bagandova Leila Zakirovna

ORCID: 0000-0001-5060-9015

俄罗斯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科学和组织部门的主要专家

119019, Russia, Moscow, Znamenka str., 10, room 207

leyla.bagandova@mail.ru

DOI:

10.25136/2644-5514.2024.2.71730

EDN:

DIOVYQ

评审日期

12-09-2024


出版日期

19-09-2024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国际法规定的禁止恢复纳粹主义以及个别国家的刑事立法。 作者强调考虑在俄罗斯法律框架内最有效地应用上述规范的各个方面的重要性。 本文详细审查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其他行为等国际条约。 相当重视外国的刑事立法:德国,奥地利,罗马尼亚,法国,独联体国家和其他国家。   研究方法包括形式法、逻辑法、系统法、比较法和分析法。 这项研究的科学新颖之处在于,为了最有效地应用上述规范,对国际和外国立法进行了全面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禁止恢复纳粹主义的规范。 根据研究结果,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在现代外国刑事立法中,纳粹主义康复的刑事责任监管主要有三种类型。 提交人还透露了一种倾向,即对外国纳粹主义表现的刑事定罪主要以巩固关于否认罪行的规范,为大屠杀辩护或煽动社会不和的因素之一的形式发生。 提交人强调,为了更全面地管理所审议的问题,有必要制定和通过一项反映禁止恢复纳粹主义及其个别表现形式的单一国际条约。


出版日期:

禁止恢复纳粹主义, 国际法, 国际协定, 大屠杀, 纳粹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 种族歧视, 种族灭绝, 人权,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