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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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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型举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Charikov Aleksandr Viktorovich



620130, Russia, Sverdlovsk region, Yekaterinburg, Lukinykh str., 5, office 516

ekb@advokat66.su

DOI:

10.25136/2409-7136.2024.9.71644

EDN:

BJHNIO

评审日期

05-09-2024


出版日期

06-10-2024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辩护律师参与证明过程。 长期以来,关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一直存在争议,根据俄罗斯联邦CPC第86条,辩护律师有权收集证据。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的这些规定面临执法人员的抵制,正如提交人所认为,这是由于国内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事实和公共利益比私人利益占主导地位。 特别注意俄罗斯刑事诉讼形成的历史阶段,从刑事诉讼规约开始,将调查员固定为关键证据,而法院只检查他收集的证据"以获得力量"。 国内刑事诉讼程序已发展成为一种搜索式生产,其中三种功能–起诉,辩护和解决案件由一个人-调查员结合在一起。 提交人的结论是,在这种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不能收集证据,但他在证明过程中的活动必须精简。 在这方面,建议修订现行立法,界定证明宣传所用材料的地位和类型。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3部分除外。 建议制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86.1条"在证明中使用辩护材料",其中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信息:应要求向组织索取信息,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与一个人面谈,涉及专家。 此外,有必要在俄罗斯联邦CPC中指出,律师在证据系统中收集的所有材料都作为"其他文件"行事,与此相关,专家的结论应排除在俄罗斯联邦CPC第74条第


出版日期:

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 调查程序类型, 证明, 刑事诉讼规约, 脸部调查, 专家意见, 其他文件, 宣传资料, 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