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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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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公民的性别权利

Madatov Oleg Yakovlevich

保护军事人员及其家属权利区域间公共运动"法律良心"总法律顾问

350072, Russia, Krasnodar Territory, Krasnodar, Moskovskaya str., 61, sq. 32

oleg_madatov@rambler.ru

DOI:

10.7256/2454-0595.2024.4.71407

EDN:

ZOCYEL

评审日期

05-08-2024


出版日期

05-09-2024


注解: 人权和自由是俄罗斯联邦的最高价值,遵守和保护人权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尽管这项规定在宪法上得到了巩固,男女权利平等,以及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俄罗斯立法在某些方面区分了妇女和男子的宪法权利,只考虑到前者的生理特征。 因此,立法者给予一些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偏好施加了某些限制。 特别是对妇女工作权利的限制。
研究的主题是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的规范,其他规范性法律和司法行为,定义了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性别平等和不平等。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比较与男子和妇女有关的立法和执法实践。 在工作过程中,采用了以下方法:辩证法、逻辑法、系统法、功能法、形式法、比较法研究方法。 该研究分析了男性和女性的基本宪法权利,以及在执法中应用性别方法。 与此同时,所进行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区分公民的性别宪法权利,比较根据生理特征对男性和女性适用立法,以及比较在同质过程中适用于他们的执法
对所进行的研究的分析使我们能够确定一些立法行为具有性别歧视条款。 这与立法者只考虑女性身体的生理特征而忽略男性身体的特征这一事实直接相关。 性别方面的执法实践意味着男子的权利来自妇女的权利(妇女的权利是特权)。 在这方面,既需要制定执法办法,也需要通过(修正)立法行为本身,立法行为应以公民权利平等原则为基础。


出版日期:

宪法, 国家法律, 歧视, 行政法, 民法, 性别平等, 性别歧视, 权利和自由, 公共关系组, 社会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