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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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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电子支付手段进行盗窃的情况下扣押其他人的财产:资格特征

Ushchekin Stanislav Nikolaevich



125171, Russia, Moscow, Zoya and Alexandra Kosmodemyanskikh, 8

stanislav.ushekin@yandex.ru

DOI:

10.25136/2409-7810.2024.1.70336

EDN:

CBLMIN

评审日期

02-04-2024


出版日期

16-09-2024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在电子货币的无实体性质的背景下扣押其他人的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8条(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部分"d"段所规定的盗窃资格。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电子支付手段(以下简称ESP)实现了我们提出的研究,这是由类似主题的作品发表的强度所证实的。 同时,刑法保护财产措施的无效性表明,作者所概述的问题没有充分阐述,这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在使用ESP进行盗窃的资格中,优化"扣押"他人财产的定义有很大的研究潜力。该研究的目的是确定使用ESP进行盗窃时"扣押"他人财产的特征,这使我们能够为所审议的罪行的资格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议。 所提出的研究是基于一个全面的方法学方法,包括一般和具体的科学认知方法。 在所使用的方法中,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法律分析,形成假设和概念的逻辑方法,以及在刑法一般理论的背景下考虑"撤回"的系统方法。 该研究的科学新颖之处在于证实了在使用ESP盗窃的情况下合法扣押财产的概念。 改进的方法使得有可能扩大对基于财产物理移动的扣押的传统理解。
作者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由于从非法进入ESP的那一刻起,侵占者就获得了处理他人财产的真正机会,因此盗窃应被视为从非法进入ESP的那一刻起完成, 其次,作为使用ESP的企图盗窃,有必要考虑直接旨在窃取他人财产的人的故意行为,如果由于此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阻止ESP,更改访问标识符,包括阻止帐户,电).第三,盗窃造成的损害应视为等于该人获得非法访问的金额。


出版日期:

罪案, 物业, 贪污, 盗窃案, 退出, 电子支付手段, 盗窃的对象, 非现金基金, 银行户口, 资格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