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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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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马-德国法律家庭的一些国家的立法,在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可选迹象(以德国和法国为例)

Sogomonov Dmitrii Karenovich



350000, Russia, Krasnodar Territory, Krasnodar, Stavropol str., 149

dmitri009@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24.4.70271

EDN:

HDJCJB

评审日期

27-03-2024


出版日期

08-04-2024


注解: 生命和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利益。 保护它们是国家和社会的主要任务。 因此,任何可能导致对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并对其造成伤害的非法行为都被视为包括在其构成中的罪行,包括社会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 需要采取综合办法来研究客观方面的兼性特征及其在危害生命和健康罪行中的作用,这就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 在这方面,本文考虑了德国和法国刑事立法中上述刑事侵权行为中客观方面可选特征的构建的一些特征。 作为对所述主题的研究的一部分,使用了一套一般科学和私人科学方法。 研究的主要方法是比较法。 根据工作结果,作者指出,德国和法国的立法者与俄罗斯的立法者不同,在构建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要素时,不严重重视客观方面的可选标志。 与此同时,在管制危害生命和健康罪行组成中客观方面的任择特征方面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并不是国内法所特有的。 例如,在德国,关于激情状态下的谋杀,不仅考虑了强烈情绪激动状态发生的决定因素,还考虑了犯罪主体的犯罪前行为。 还注意到,德国《刑法》规定了参与战斗的责任;它规定了堕胎的责任,堕胎是在规定的怀孕期以外进行的,在这段时间内是可能的。 此外,据透露,如果雇佣军不打算实施犯罪行为,法国刑法将雇用谋杀定为刑事犯罪。 在工作结束时,作者建议改进国内立法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研究的外国经验。


出版日期:

生活, 健康, 迹象, 客观方面, 德国, 法国, 刑法, 可选功能, 刑事犯罪,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