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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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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特设":关于非常形式的直接民主问题

Ubasev Viktor Vladimirovich

ORCID: 0000-0001-7373-2753



119606, Russia, Moscow, Moscow, Vernadsky Avenue, 84

ubasev.v@mail.ru

DOI:

10.7256/2454-0595.2024.2.70263

EDN:

GQNWRB

评审日期

27-03-2024


出版日期

04-05-2024


注解: 考虑了将直接民主制度归因于"特设"立法的可能性-即直接表达人民权力的特殊形式的机构。 确定了将这种直接民主形式与普通性质的直接民主形式区别开来的标准,即设计用于重复使用的直接民主形式。 调查了直接表达人民意愿的形式(称为"临时"立法)比普通形式的优势问题。 文章还提出了使用直接民主的特殊机构解决具体任务时可以实现的风险问题。 对有争议的直接民主形式的分析,这些形式在研究的背景下并不明显,乍一看可以归因于"特设"立法,但是,经过详细考虑,这一假设没有得到证实。 研究的方法学基础主要由一般科学方法形成:分析,综合和比较。 法律科学的方法也被使用:比较法理学和法律预测的方法。 这项研究的相关性和新颖性一方面是由于专门研究这一主题的研究数量很少,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越来越关心在实施直接民主时适用与"特别"立法有关的宪法制度。 目前,如文章所述,在国家和法律理论主题的框架内对正在审议的主题进行了研究。 与此同时,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宪法和法律研究。 长期以来,这些机构的有效性问题仍然不清楚。 这项工作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研究结果,特别得出了以下结论:直接民主制度可以根据"特别"原则在立法中确定;允许将一个或另一个机构归类为"特别"规范的唯一客观标准是表明其在同一规范性法律行为中一次性适用这些规范是固定的;将一个或另一个规范/机构归因于立法"特别"似乎是不正确的,仅仅因为载有这些规范/机构的国家纲领是"为特定任务"通过的,如果这一规范性法律允许将来适用这些规范的话;直接民主的形式对于进行各种投票是最有效的。


出版日期:

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的形式, 意志的表达, 投票, 民主, 民主, 民主体制, 法例, 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