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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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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人占有他发现的财产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估的一些问题

Mironchik Anna Sergeevna

博士学位 法律



660049, Russia, Krasnoyarskii krai, g. Krasnoyarsk G, ul. Maerchaka, 6, aud. 319

ansmiron@mail.ru
Kachina Natal'ya Veniaminovna

博士学位 法律

西伯利亚联邦大学刑法学系副教授

660075, Russia, Krasnoyarskii krai, g. Krasnoyarsk, ul. Maerchaka, 6, of. 319

kachinan@bk.ru

DOI:

10.7256/2454-0706.2023.12.69407

EDN:

FSYEMM

评审日期

18-12-2023


出版日期

25-12-2023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区分民事侵权行为和在侵占发现物品的情况下应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的主要问题。 该研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3通过的决议中表达的立场,以及考虑到执法实践和科学立场形成的当前趋势。 分析了违背业主意愿离开业主管有的人取得财产的法律评估的两种主要情况:1)发现业主损失并有机会立即通知业主(或其他业主)损失或归还他人财产的人秘密管有他人的财产;2)在不知道业主(或其他业主)管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扣押他人发现的财产。   目前正在根据对民事立法规定处理发现程序的规定和确定盗窃责任的刑事立法规范的比较法律和系统分析来审议这个问题。 在分析主要问题时,使用了刑法理论中发展的发现财产的分类,并考虑到正式的法律方法,对其扣押的事实进行了评估。 由于进行了研究,这种方法是合理的,如果有三个必要条件,没收发现就不符合盗窃财产的条件:财产中没有单独定义的标志,根据这些标志可以确定财产的所有者(或其他所有者);发现发现发现的人在所有权最终终止之前不采取积极行动扣押它。,所有者(或其他所有者)拒绝了,这对于发现发现的人来说是可靠的。 所述条款将允许执法机构毫不含糊地解决这些行为的资格问题,这些行为在非法扣押发现的财产的情况下形成盗窃迹象,并将其转换为有利于他们或


出版日期:

盗窃案, 盗窃案, 发现, 找到物业, 被遗弃的财产, 失落的东西, 留下的东西, 发现的转让, 被遗忘的东西, 扣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