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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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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法律行为中使用"教派"一词的争议问题(以中央联邦区为例)。

Sekretaryov Roman Viktorovich

博士学位 哲学

符拉迪沃斯托克国立经济与服务大学民法学科系副教授

690014, Russia, Primorsky Krai, Vladivostok, Gogol str., 41, sq. 5502

rvsvldv@mail.ru

DOI:

10.7256/2454-0595.2023.5.68718

EDN:

JJTTFO

评审日期

16-10-2023


出版日期

06-11-2023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使用联邦立法中没有的"教派"的定义,涉及按照中央联邦区法律行为中既定程序注册的宗教组织。 该研究的对象是外国和国内科学家关于宣布主题的科学文章,中央联邦区的法律行为。 作者详细研究了破坏性宗教信仰领域的现代科学和理论研究以及使用"教派"一词的大量法律行为。 在试图将相当宗教的,社会学的(通常只是日常的)术语"教派"引入法律话语时,特别注意可能导致赋予公共权力的主体的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假设问题。 研究的方法学基础:分析,综合,形式-逻辑和比较-法律方法在其系统关系中,以及文章作者作为宗教研究教师的一致实践经验,Primorsky Krai行政当局之一的雇员,法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在中央联邦区所包括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领域实施"教派"一词的不满意经验的陈述;制定消除法律监管这些缺点的建议。
作者对适用的概念装置研究的特殊贡献是,科学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类似的研究。 其他人文学科的代表理所当然地使用这个术语,但他们的想法是投机性的,与法律现实的相关性很差。 在一个法治国家,在各种宗教组织,甚至是相对较小的宗教组织上随意贴上"教派"的标签是没有道理的。


出版日期:

宗教协会, 教派, 邪教, 良心自由, 宗教自由, 国家-忏悔关系, 执法实务, 人权, 合法性, 法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