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 Eng Cn 翻译此页面:
请选择您的语言来翻译文章


您可以关闭窗口不翻译
图书馆
你的个人资料

返回内容

行政法和市政法
正确的文章链接:

处罚作为银行监管中的预防和惩罚性措施

注解: 文章的主题是对实施银行监管过程中处罚的监管和法律监管的全面研究。 特别注意研究处罚的二元性,既是行政处罚的衡量标准,也是行政克制的衡量标准。 此外,还考虑了实施银行监管过程中行政执法措施分类的主要概念方法。 作者在这篇文章中所作的主要贡献是通过建立一个积极制裁制度--"可退还罚款"--为信贷机构活动的发展创造积极奖励的建议,作为行政克制的措施。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家评)、比较(comparative)分别使用。 根据研究结果得出的主要结论是,作为预防措施的银行监管过程中适用的罚款应予以退还,即支付的金额应退还给信贷机构,以迅速(在适当的时候)消除作为其任命依据的原因。 在相反的情况下,即如果造成罚款的理由没有消除,罚款不应退还给信贷机构。



This article can be downloaded freely in PDF format for reading. Download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