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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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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作为有效机制

注解: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种意识形态观点的代表一直在争论一个社会国家的必要性程度及其建设条件,以及指定社会权利以及个人和政治权利的合法性,为公民提供社会支持,确定其类型和范围以及提供社会权利的理由。 为了界定社会国家概念的各个方面,该条审议了国家(公民社区)履行社会支助等职能的问题、公民提出社会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公民实施社会保护的风险分配、公民社区接受提供社会援助义务的理由、应具有无条件性质并以牺牲公共资金为代价进行的社会援助的类型;关于选择提供各种社会支助的理由--社会援助、社会鼓励和社会补偿的问题。 与此同时,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使用了一般的科学和私人法律认知方法,特别是逻辑,正式-法律,系统。 我们认为,所提出的福利国家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现有的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将为国家公民提供自我实现的机会,将为增加社会稳定和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条件;将有助于改善确保公民获得社会支持权利领域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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