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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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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过程中考虑损害赔偿要求:外国经验

注解: 本文致力于分析外国在对损害赔偿要求行政机构的决定、行动(不作为)提出质疑时,在行政程序框架内考虑的可能性的规范性合并的经验。 以阿根廷、亚美尼亚、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印度、西班牙、意大利、中国、拉脱维亚、立陶宛、葡萄牙、乌克兰、法国、瑞士、爱沙尼亚等国为例,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在大多数国家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有一条规则是固定的,规定行政机构和官员的决定、行动(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应与承认其为非法的情况一起考虑,即事实上,在一个行政程序的框架内。 在撰写文章时,首先采用了分析、综合、制度和比较法的方法。 根据对若干外国管制法律行为的分析,提交人得出结论,有必要补充《俄罗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条款,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可能考虑对在行政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领域有争议的决定、行动(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提出的有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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