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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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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行政程序的系统化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开性和有效性的一个因素

注解: 文章的主题是行政程序机构的理论问题,从事管理和行政-行政活动的行政当局的国家公务员适用积极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 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程序制度没有逐步和一致的发展。 自苏联时代以来,有一个行政管辖机构,主要得益于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法典,自2015年9月15日起,俄罗斯联邦行政程序法典生效,行政司法研究所开始以编 然而,行政程序研究所仍然在碎片中运作,其统一的概念体系尚未发展。 积极的行政程序通常是由执行这些程序的公共当局制定的。 该国有一个繁琐而低效的行政程序系统。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的哲学,系统的方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传统的法律方法(形式-逻辑,比较-法律),以及在具体的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家评估等)被使用。 从研究结果中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有必要恢复创建编纂的行政和程序立法的想法,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当局,公共公务员活动的开放性和有效性。 作者在本文中所作的主要贡献是需要发展积极行政程序的制度。 该条的新颖之处在于为行政程序研究所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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