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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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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胁迫与非国家胁迫相关性的一些方面

注解: 文章考察了胁迫的本质。 作者比较了立法者在国家强制和非国家强制监管方面的立场。 在关于私人安全活动的立法方面存在差距。 在对执法机构、人民义警以及公民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项改进私人保安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任何有组织的社会制度的自然功能。 因此,我们认为,不可能宣布和批准国家垄断保护和安全活动,作为保护其权利的一种形式。 在撰写本文时,采用了以下科学方法:诠释学法、系统法、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归纳与演绎、比较法律法等进行法律研究时所采用的方法。 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私人侦探和安全活动"法第16.1条的措词如下:"私人保安有权使用武力,如果非武力方法不能确保安全组织履行其职责,以拘留非法侵犯受保护财产或违反内部和(或)准入制度的人,以及在本法允许他们使用特殊手段或枪支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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