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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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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共分庭活动的法律规定问题

注解: 该文章致力于研究需要统一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共分庭活动的法律规定的原因。 分析了区域立法者使用相互矛盾的方法来管理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共分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 据提交人称,主要区别在于创建公共分庭的形式,形成其组成的方式,特别是在确定其代表可能是分庭成员的人员方面,以及权力范围不平等。 最终,正在为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公共分庭的活动创造不平等的条件。 在研究过程中,作者运用理论的、一般的哲学方法,以及传统的法律方法(形式的-逻辑的)和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专家评价等)。). 根据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监管法律行为的研究,作者得出的结论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共分庭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可能性存在显着差异。 在这方面,建议制定并通过一项单一的联邦法律,该法律应确定组织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共分庭活动的基本原则。


出版日期:

公共会议厅, 民间社会, 国家权力, 俄罗斯联邦的主题, 法律地位, 法律规例, 形成方法, 管理局, 联邦法律, 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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