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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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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打击欺诈行为

注解: 本文致力于欺诈性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研究。 现在广泛使用的功能、系统、社会和经济分析对研究这种有组织犯罪很重要,但结论是,人们不应夸大这些方法的重要性,而代之以对这一问题的实际犯罪学研究。 据提交人说,不可能承认通过群体所犯罪行的总数来评估有组织犯罪就足够了。 在这种情况下,有组织犯罪失去了确定性,变成了一种"流失",其中有组织集团犯下的所有罪行都集中在这里。 采用这种方法,很难确定有组织欺诈的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类型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区分开来。 文章更喜欢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犯罪学研究,同时也审查了这种方法的缺点,即欺诈性有组织犯罪的"公理化"和"妖魔化"。 作者利用比较法分析了广泛的档案材料、科学文献和期刊新闻材料。 使用正式的法律方法使得能够制定作者的定义。 工作中也采用了有组织犯罪研究的统计方法。 在欺诈领域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采用的犯罪学方法是最广泛和信息量最大的。 根据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多少标准,可以区分对有组织犯罪的狭义和广义解释。 如果从广义上讲它涵盖稳定的有组织团体和犯罪社区的活动,那么从狭义上讲它只涵盖犯罪社区。 对有组织犯罪各种表现形式的知识进行概括和系统化的必要性不允许将其主题范围仅限于犯罪社区的活动,以及将所分析的概念减少到犯罪组织所犯侵占的全部。
在拟议的背景下,有组织欺诈作为一部分和整体与有组织犯罪相关。


出版日期:

有组织的, 欺诈行为, 犯罪学, 反行动, 罪案, 动态学, 警告, 社区, 欺诈行为, 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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