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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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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和外国宪法控制机构实践中的"积极"规则制定

注解: 文章分析了俄罗斯联邦以及外国在宪法控制机构进行的"积极"规则制定领域的立法和学说。 在一些国家,没有规定宪法管制机构作为"积极"立法者的作用(奥地利)。 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关于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和塞尔维亚宪法法院的条款在所研究的领域很有趣。 此外,文章还分析了亚洲国家宪法管制的法律规定的特点,例如,人们可以看到奥地利模式的接受(断然否认司法先例的作用,例如在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或高级官员免职问题对权力的实际限制(蒙古、台湾),或完全没有一个特别机构,将管制职能分配给立法当局(中国、越南、土库曼斯坦)。 为了揭示指定问题,研究中使用了比较法,以及立法的系统分析方法,首次对指定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对俄罗斯和外国在宪法控制机构实践中"积极"规则制定的经验的分析使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在俄罗斯,宪法控制机构可以履行"消极"立法者,"积极"立法者的职能,这些原则也可以混合在其活动中。 在大多数使用司法宪法控制的国家,法院不充当"积极"立法者,尽管相关决定--法律的规定被认为违反宪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该决定可能在将来考虑类似案件时适用,但它并不能取代法律。 在宪法控制的准司法机构发挥职能的国家,"积极"立法者的活动是有限的,通常是初步宪法控制的结果。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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