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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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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驱动器作为措施,以确保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的问题

注解: 文章审查的法律性质,基本特征,以及立法规范规范的基础上使用驱动器的问题。 作为确保行政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措施的驱动必须与行政胁迫措施区分开来,行政胁迫措施与犯罪无关,具有预防性质。 这种以法律性质确保行政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措施,由其目标方向决定,不是一种制裁,而是一种强制影响的辅助手段,在这种手段的帮助下,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程序。 科学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由认知的一般科学方法组成的,包括: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方法的方法,比较法,形式-逻辑,系统-结构,形式-法律,法律-技术研究方法。 提交人指出,为确保行政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而考虑的措施的定义没有充分考虑到其基本特征。 在这方面,只有在确定其固有的内在特征的基础上,才能确定一项措施,以确保行政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这是一种复杂的行政和法律现象。 提交人强调,这项规定仍然没有改变,即《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国际行为所允许的对人权和自由的限制必须在内容和范围上与受保护的利益相称,并符合实施驱赶的一般目标、目标和原则,作为确保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的措施。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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