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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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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部事务机构纪律规约草案:优点和缺点

注解: 文章审查了确保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部事务机构员工官方活动的合法性和纪律的法律和组织问题,通过这一棱镜,提出了改善俄罗斯联邦类似问题的 文章指出,我国在制定纪律法规方面有经验。 特别是,关于纪律责任问题的第一批法规之一是在苏联时代,即1984中通过的。 目前,许多后苏联国家正在恢复采用此类文件的做法。 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总统的一项法令通过并批准了这样一项法案。 在这方面,文章采用比较法理学的方法,比较了吉尔吉斯斯坦和俄罗斯联邦的纪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建议。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被使用。 该条指出,纪律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在公共服务部门,包括执法人员,特别是内部事务机构的公务活动中,在加强法治和纪律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确保后者的合法性和官方纪律尤其重要,因为内部事务机构,包括警察(警察),在人员数量方面通常是最庞大的执法机构,尽可能接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和最经常与公民接触。


出版日期:

规例, 警务处, ATS类, 内政部, 责任, 警队, 合法性, [医]解剖, 制裁,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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