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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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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主体体系中的国有企业

注解: 国有企业作为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家单一制企业的一种形式,在金融法主体中脱颖而出。 在财务方面,国有企业属于受权机构的国家从属地位,这些机构影响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独立性。 改善国有企业的活动是国家的优先事项之一。 企业的产品和在企业经营管理下使用财产的收入,以及企业以牺牲其活动收入为代价获得的财产,都是联邦财产。 国有企业根据按照既定程序和企业活动计划批准的收入和支出预算,根据执行工作和提供服务的需要组织其财务和经济活动。 国有企业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既定程序进行。 国有企业对其活动结果进行业务和会计核算,并按照既定程序提交报告。 这篇文章使用了一般科学(逻辑,历史,系统,功能等)。)和私人科学(正式法律,统计,社会学,建模,预测等。)旨在揭示指定文章和实际任务范围的认知方法。 金融法主体中的国有企业是在信贷机构中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结算和其他账户的法人实体,圆形印章包含其俄罗斯公司全名和企业地址。 国有企业与金融法的其他主体一样,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其履行和遵守保证动员,分配(再分配)和国家(市)货币资金的使用。


出版日期:

金融法的主题, 学科体系, 国有企业, 法人资格, 法律行为能力, 集体科目, 个别科目, 企业管理, 财务活动, 国有企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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