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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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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民法风险与公法风险的区分问题

注解: 国内民法中的民法风险问题已经积极发展了几十年。 公共法律风险的情况完全不同。 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始出现专门讨论宪法,海关,环境,公共法律关系行政领域风险问题的第一批出版物。 作者看到这篇文章的任务在分析类似的和根本的差异的法律风险取决于民事和行政法。 主观理论没有将人的心理态度与所做的行为联系起来,将风险解释为涉及财产损失案件的潜在发生可能性。 对于这一观点的支持者来说,风险是其起源的不利后果的持续危险,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由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组成的。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哲学,理论,经验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家评估,)被使用。 文章提请注意风险的各个方面。 主观风险理论从心理、主观立场考虑风险。 法律关系的主体承认其活动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但是,如果他不采取行动(签订合同,驾驶车辆)与法律相关的不良后果,那么就没有风险。客观理论没有将人的心理态度与所采取的行动联系起来,将风险解释为涉及财产损失案件发生的潜在可能性。 对于这一观点的支持者,风险是不利后果的持续危险


出版日期:

风险, 概率, 可能性, 行政工作, 控制, 宣传活动, 特殊性, 官员, 雇员,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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