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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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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作为代议制民主制度实施领域的宪政性质的特点

注解: 文章在宪法司法实践中对现行俄罗斯宪法所产生的地方自治的宪法本质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考虑了与直接(直接)和代表性(间接)民主形式(机构)市政领域相关性的现有特征相关的问题。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论证地方自治条件中直接社会和专业代表原则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其统一的核心是由人民的公共领土自组织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根据这一点,揭示了作为一代人的市政代议制民主的具体情况和维持地方自治的必要形式,制定了作者对这一概念的定义。 作者的研究方法是由地方自治作为地方社区自身权力和自由的辩证统一的宪政观念所决定的。 因此,有必要和可能将市代议制民主与其他公共代表机构隔离开来,并将其视为一种延续,并将其视为确保执行直接市代民主的手段。 文章强调了城市民主与国家民主制度的区别和相关性的主要基本特征。 事实证明,虽然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是民主关系中固有的,但它在地方自治中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现出来。 特别是,通过直接民主深入渗透到市政代表制,折叠各种组合(直接代表)机构(例如,领土公共自治)。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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