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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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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在执法程序中的法律责任特征

注解: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通常充当收回者,债务人或执行某些强制执行行动的人。 银行作为追偿人,可根据《民法典》第1102条就不正当致富承担民事责任,并根据《行政法典》第17.14条第3部分承担行政责任。 作为债务人,对于不履行强制执行文件的要求,银行以强制执行费的形式承担责任,以及行政法典第17.14条第1部分,行政法典第17.15条和行政法典第19章 执达主任最好使用第17.14条和第17.15条的规定,因为对它们的诉讼是由FSSP的官员进行的,这里的制裁远远高于行政法典第19章条款的规定。 该立法特别注意银行对不履行取消债务人账户资金赎回义务的责任。 行政法典第17.14条第2部分规定了对此类罪行的相当严重的制裁。 然而,对统计和司法实践的分析表明,这一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警不遵守程序立法、行政罪行立法、执行程序、不遵守行政责任程序的要求、不拟订行政罪行议定书等。 FSSP应制定关于适用行政法典第17.14条第2部分的详细建议,提高其员工在行政和程序立法领域的专业技能。 此外,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银行可以根据APC第119条和CPC第105条(法院罚款)提起诉讼,并根据民法第1064条(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责任。 但是,这种责任的效力明显不如行政,特别是在惩罚数额方面。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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