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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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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中人民的所有权

注解: 本条的目的是确定人民财产权的国际法律内容,并寻求提高相关法律机构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的机制。 对合同、声明性和基于案例的法律框架以及理论发展的批判性和比较性分析应被视为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任务。 分析表明,公共财产的国家或国家性质问题没有一定的国际法律解决标准。 有人认为,国际法承认人民所有权作为一项集体公共权利的可能性,它具有公共和私人法律机制来执行,但是,它没有包含区分国家(以及其他公共)和人民财产的标准。 了解通过所有公共资源国有化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导致立法者寻求各种妥协形式,其中大多数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尚未得到证明。 人民财产权最严重的问题表现在非国家人民寻求在现有国家行使其集体权利的情况。 对国家人民来说,问题可能在于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包括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有人指出,实现人民拥有、使用和处置这种财产的权利应由他们直接进行;公共当局只受权建立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而不能成为受益人。 这一模式既适用于国家人民,也适用于居住在多国的人民,特别是土着人民,也适用于为自决而斗争的人民。 与此同时,国家形成者和生活在该州的其他人民的财产应该得到公平的界定。


出版日期:

人民权利, 拥有权, 人民的财产, 土着人民, 非国家人民, 拥有权, 土地权利, 自然资源, 集体权利,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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