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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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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下的法律实体的行政责任

注解: 《行政犯罪法》将各类主体确定为行政责任主体。然而,行政责任的概念并没有在《守则》中得到巩固,因此受到科学家无休止的讨论。考虑到公法的法律实体的存在,即使没有载于法律,我们认为分配它们所特有的行政责任是合乎逻辑的。 在工作中,通过类比公法法人和官员的行政责任进行了比较,因为两者作为一般规则都是公共主体authority.In 这项工作特别关注国家及其机构的行政责任,作为公法的一种法律实体。 国家公司的行政责任也等同于国家机构的行政责任,而不是非营利组织,而非营利组织实际上是这样。


出版日期:

行政责任, 法律实体, 官员, 国家, 执行机构, 国营公司, 行政法的主体, 私法, 公法,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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