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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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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交易作为修改在民事和仲裁程序中生效的司法行为的新情况

注解: 在这一条中,提交人考虑了作为修改在民事和仲裁程序中生效的司法行为的基础的新情况之一:仲裁法院或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行为承认导致在本案中采用非法和无理司法行为的无效交易。 立法者将这一理由归因于在通过2010年12月9日第353-FZ号和2010年12月23日第379-FZ号联邦法律时,对新发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生效的司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改革,从而引入了俄罗斯联邦CPC和俄罗斯联邦农工综合体的新情况。 该条的作者指出,根据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的字面解释,根据该款,由于法院承认该交易(有争议的交易)或不论这种承认(无效的交易),该交易因本法所确立的理由而无效,应当得出结论,作为在新情况下生效的司法行为修订程序框架内修订司法行为的基础的新情况是有争议的交易和无效的交易的无效。 在这方面,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立法者错误地将承认无效无效交易归因于新的情况,因为这种解释导致以监督方式和在新的情况下修改司法行为的程序混乱。


出版日期:

法理学, 新情况, 修订本,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已生效的司法行为, 有争议的交易, 一笔微不足道的交易, 无效性, 司法保护的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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