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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集体主体:术语的起源和概念的内容

注解: 本文探讨了使用"集体法律主体"一词的各种方法。 得出结论,"集体法律主体"的概念起源于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作为法律实体本质的理由,然后开始积极用于对法律主体进行分类,包括金融。 研究了金融法主体分类的各种方法. 据透露,在一般法学理论和金融法学理论中,这一术语往往被认为过于宽泛,其内容中包含了各种非主体实体。 有人认为,金融法的集体主体的数量不包括组织,小民族社区,公共协会,简单的伙伴关系的单独细分。 据透露,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法集体主体"概念的内容与"组织"或"法律实体"概念等同。 有必要从广义和狭义上考虑金融法的集体主体。 提出了广义上的金融法集体主体的以下清单:1)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2)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3)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4)纳税人的综合群体;5)农民( 建议将纳税人和农民(农民)农场的综合群体视为狭义的金融法的集体主体。


出版日期:

法理学, 集体, 主题, 金融学, 权利, 面孔, 个人, 非法定实体, 合并后,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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