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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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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能源部门投资的法律监管

注解: 本文涉及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能源部门投资的法律监管问题。
分析表明,尽管这三个国家在地理上接近,并且它们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框架内进行合作,但对包括外国投资在内的投资的监管以不同的方式发生。 例如,在加拿大,该部门的投资水平相当高。 对加拿大能源的投资受到州和省的刺激,而可再生能源是这些措施的优先领域。 美国能源市场几乎完全自由化,即它们是私人拥有的,这是墨西哥和加拿大能源行业的区别之一。 与此同时,墨西哥的情况发生了逆转。 墨西哥的石油和天然气部门几乎完全由国家拥有,该州的宪法规定"。.. 不允许授予石油和其他固体,液体和气体碳氢化合物的特许权,"这导致相当低的投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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