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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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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监管问题。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关税同盟海关当局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基础。 分析了各国关于包含智力活动结果的货物流动的国际和国家立法的相关性问题。 在登记交付的框架内、当然控制期间和在货物放行后执行核查措施期间适用保护知识产权对象措施的顺序进行比较。 分析了三国对海关违法时效期限届满问题的行政立法。 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在比较关税同盟成员国关于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立法规定时采用比较法理学的方法。 海关当局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多数规则载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家立法中。 似乎有必要统一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将其提升到超国家一级,并为这类案件制定三年的诉讼时效。 此外,根据当然规定未列入登记册的知识产权对象的保护问题需要在超国家一级加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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