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 Eng Cn 翻译此页面:
请选择您的语言来翻译文章


您可以关闭窗口不翻译
图书馆
你的个人资料

返回内容

法律与政治
正确的文章链接:

作为罪犯矫正主要手段的公共影响主体的分类

注解: 公共影响主体作为矫正罪犯的主要手段的研究是由刑事处罚的矛盾性质决定的:一方面是国家胁迫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罪犯的矫正措施。 只有执行刑事处罚的机构或机构的管理才能解决这种复杂的任务,而不涉及广泛的公众。 《刑事执法法》没有明确列出受公众影响的主题,只提到某些形式的公共实体和公众成员。 根据对刑事执法系统机构与公共组织互动的活动的俄罗斯立法和实践的分析,根据其组织和法律形式,参与者的结构,权力范围等提出了公共影响主体的 劳动集体、惠顾工作作为一种公众影响形式,在罪犯教养工作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实践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公共影响主体按其活动类型和方向的分类最充分地反映了作为纠正罪犯的主要手段的公共影响的任务和目标



This article can be downloaded freely in PDF format for reading. Download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