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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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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国家登记的权利,以房地产和交易与它的制度:实际问题

注解: 本文分析了规范房地产权国家登记的民事立法现状,关注其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 特别是,得出的结论是,关于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法律规范的一些新颖之处并不具有根本重要性,因为随着国家权利登记,可以进行某些类型房地产的交易特别登记或地籍登记(民法第131条第2款)。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调查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力问题,虽然不受登记,但导致建立国家登记的财产权利的出现,修改或终止。 因此,从签署接受和转让行为的那一刻起,直到向买方转让权利的登记,后者处于财产的实际所有者的地位。 但是,指定对象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对合同双方的权利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例如,在此期间,缴纳房产税的截止日期已经到来,实际上不再拥有该物品的卖方有义务在权利转让登记之日之前缴纳税款。 与此同时,实际收到购买财产的买方不能按照他的意愿和他的利益处置它,因为他没有这个财产的所有权。 提交人不同意立法者的意见,即权利限制(产权负担)是同义的,并建议作出一个真实的解释,澄清产权负担的登记是指所有没有所有权转让的房地产合同的登记。 这样的官方解释将消除混淆房地产交易登记理由及其权利的所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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