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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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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七至十九世纪德国科学家的作品中形成和发展国家主权理论。

注解: 国家作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其发展过程与国际公法理论的演变密不可分。sovereignty.In 本文基于对十七至十九世纪德国科学家的科学着作的分析,研究了主权理论与国家学说的主要条款。作者追溯了国家类型的关系,特别是它们的分类与主权限制形式的关系。 关于国家主权理论,提交人指出,主权作为国家的属性之一,在形式上是可变的,因为它与国家的法律行为能力有关。 但是,由于根据一般法律理论,只有权利可以分割,而不是法律能力,主权不可分割的想法变得明显。 因此,根据国家在执行国内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目标,主权类型发生了变化,但它本身仍然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其法律和政治成分之间的不平衡往往取决于国际法其他主体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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