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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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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领土公务员纪律责任的特点

注解: 该条专门分析法兰西共和国关于领土公务员纪律责任的立法,特别是关于纪律措施的理由、程序、制裁以及程序保障和管制的适用。 研究了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律和过去二十五年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其他立法。 法国法律中没有"纪律不当行为"的定义,它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服务或司法实践总规约》规定的专业或道义职责之一。 还应该指出的是,公务员的纪律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他在私人生活中的行为的结果,例如酗酒,或在酒精的影响下驾驶车辆。 对属地雇员的纪律处分有一个规模,分为四组,对适用纪律处分的程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这包括强制让有罪的雇员熟悉他的档案,他使用他选择的辩护人的能力,以及纪律委员会的强制性结论(这对领土当局来说不是强制性的)。 1994年12月27日第94-1134号法律规定设立部门和部门间纪律上诉委员会作为上诉案件。 因此,对法国领土公务员施加纪律处罚的制度的特点是存在一些程序保障和司法机构的双重控制,这可能导致取消所施加的纪律制裁。 尽管没有对"纪律不当行为"概念的立法定义,但法国立法明确界定了纪律制裁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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