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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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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完善问题。

注解: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的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书、虚报选票等手段,扰乱选举或者阻止选民及其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受刑事处罚。 加重情节的其他方式。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通过已经过去了10多年,但在此期间,《刑法典》第256条没有修改或补充。 本文致力于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以及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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