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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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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从事战略活动的权利,作为国家胁迫的一种形式,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

Milchakova Olesya

博士学位 法律

库塔芬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竞争法系副教授

123995, Russia, Moscow, Sadovaya Kudrinskaya str., 9

millov@yandex.ru

DOI:

10.7256/2454-0595.2023.2.40919

EDN:

ECQAQM

评审日期

01-06-2023


出版日期

08-06-2023


注解: 本文讨论了限制外国参与经济战略部门的一些热门问题。 对违反这一领域立法的国家强制措施进行了分析,例如:暂停和取消进行战略活动的许可证;暂停、取消和拒绝签发新的水生生物资源开采许可证,拒绝签订新的和终止授予公司获得水生生物资源权利的现有合同;适用收购战略公司资产的微不足道交易无效的后果;剥夺战略公司股东(参与者)大会的投票权公司。 结论是国家胁迫的法律形式在违反经济战略部门外国投资立法方面的特殊性,其中包括行政和民法胁迫所特有的复杂的强制措施组合,以及这种措施主要集中在一项特别的管制法律法中,该法规定了措施本身、适用的理由和主题以及执行程序。 提交人说,所有违反外国投资立法的国家胁迫措施都有一个目的,即剥夺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许可程序(间接通过受控的俄罗斯公司)获得的权利。


出版日期:

外国投资, 策略性社会, 战略资产, 保卫国家, 国家安全, 政府委员会, 许可程序, 许可证取消, 微不足道的交易, 剥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