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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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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利尼西亚国家自然资源法的特点

Manin Iaroslav

博士学位 法律

社会科学研究所法理学与实务法理学系副教授 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下的俄罗斯国民经济和公共行政学院

119571, Russia, Moscow, Vernadsky Prospekt, 82, building 2

manin-yv@ranepa.ru

DOI:

10.7256/2454-0595.2023.2.40851

EDN:

GNXJXZ

评审日期

27-05-2023


出版日期

06-06-2023


注解: 研究的对象是波利尼西亚国家的自然管理关系,主题是波利尼西亚国家开采自然资源领域的立法和理论:美利坚合众国(夏威夷、美属萨摩亚、未合并领土)、新西兰王国(库克群岛、牛、托克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皮特凯恩群岛)、独立的萨摩亚、基里巴斯共和国、汤加王国、图瓦卢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瓦利斯和瓦利斯。富图纳),智利共和国(isla de pasqua和juan fernandez)。 作者考察了国家自然资源机构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点,首先是行政当局对环境和底土使用的管理。 文章考察了土地和底土的所有权制度,自然物体使用的许可程序。 除了传统之外,研究人员还确定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家庭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其与社区,部落和祖先分开,并提请注意正式独立国家及其公民的英国王室在这一领域的所有权形式和歧视的不平等。 这项工作是国外自然资源法理论的新一轮,研究的相关性是由于文章内容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反映了大洋洲的国内经济利益。 所提出的工作的科学新颖性在于结论和工作本身的独创性,其中包含有关研究主题的根本性新信息。 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关于波利尼西亚国家自然资源法的科学出版物之一。 作者与外国科学家讨论,分析外国学说和立法。 与此同时,在执行和执行太平洋国际海洋法准则,集体西部建立自然资源储备,监管法律基础和国家机制以在需要时(经济需要和(或)全球冲突)开发波利尼西亚环境方面注意到违反行为。


出版日期:

土地所有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法, 大陆架, 国际海事法, 波利尼西亚, 多金属结核, 波利尼西亚底土管理, 太平洋, 土地法庭